(2016)豫1723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德宽申请执行韩军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宽,韩军锋,平舆县天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德宽,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淮河大道建业绿色家园*号楼**单元5B。被执行人韩军锋,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被执行人平舆县天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德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军锋、平舆县天鸿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军锋、平舆县天鸿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对韩军锋、平舆县天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信息进行了“四查”,对银行存款进行不间断地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军锋、平舆县天鸿实业有限公司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德宽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也可以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