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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0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颜维贵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维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张书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421号原告:颜维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孙建平,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柯兴丰,总经理。被告:张书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维贵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张书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维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维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维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玲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