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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讷河市林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志民,讷河市林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解志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林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林海鹏,职务:社长组织机构代码证:69264701-5申请执行人解志民与被执行人讷河市林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解志民要求与被执行人讷河市林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自行协商解决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