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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春日申请吉林省敦化林业机械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日,吉林省敦化林业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日,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敦化林业机械厂。住所地敦化市。法定代表人丛广兴,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日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敦化林业机械厂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敦化林业机械厂以申请执行人李春日申请执行期限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吉24执异18号执行裁定,该裁定认为被执行人吉林省敦化林业机械厂提出的异议成立,故裁定本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的(2005)延州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不予执行。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延州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恭树审判员  梁传平审判员  许金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乾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