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左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千峰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峰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左建,吉林市千峰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王左建,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千峰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于志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左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千峰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峰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04)吉丰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告吉林市千峰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左建设备租赁费10,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千峰公司,已于2004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工商局以吉市工商丰处字(2004)第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营业执照,现无法查询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组织机构、资产情况,实属名存实亡。另依据(2003)吉丰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千峰公司应将被执行人永吉县兴光农工商公司租赁给千峰公司的加工野菜机器设备中的去毛机(型号为CR-7720)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左建。本院已于2016年2月19日向千峰公司公告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交付。现公告期满,该公司仍未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千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本院已将该案移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现该案正在协调处理中。因被执行人千峰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4)吉丰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