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5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光龙与刘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龙,刘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550号原告:王光龙,工人。被告:刘春龙,居民。原告王光龙与被告刘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光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光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祝永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寒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