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在发与孙和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在发,孙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朱在发。委托代理人:郭燕。被执行人:孙和建。本院在执行朱在发与孙和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目前已冻结被执行人孙和建的银行存款9610元,实际冻结103.10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蔡明义审判员 沈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