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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李生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平,李生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490号原告:李永平,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艳花,女,山西省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平,男,山西省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生荣,男,汉族,榆林市供地局职工。原告李永平与被告李生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永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永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鹰代理审判员  王玉庆人民陪审员  丁增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