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陈美仙、李学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华,陈美仙,李学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华。被执行人陈美仙。被执行人李学道。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23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华与被执行人陈美仙、李学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2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8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秀华与被执行人李学道于2016年9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