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俊峰,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江新,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霍统一,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雷,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24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退出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红宾
审判员 徐全福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