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民初2412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茂名市,身份证号码:×××1226。委托代理人梁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系原告梁某的监护人。被告杨某,男,汉族,住茂名市,身份证号码:×××4538。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耀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双方在2011年9月28日认识,并在××××年××月××日在茂名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因被告杨某与原告梁某平时性格不合,互不关心照顾,经常外出不回家,感情破裂,所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辩称:我与原告梁某合不下去了,双方现在已经分居,我同意与原告梁某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于2011年9月28日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2016年9月2日,原告梁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杨某亦同意与原告梁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梁某的身份证、残疾证、结婚证、被告杨某的身份证、询问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本应好好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努力过好生活,但双方由于在生活上缺乏沟通,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梁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杨某亦同意与原告梁某离婚。因此,原告梁某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