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豆某与豆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豆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7民初985号原告豆某(又名“豆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海峰,男,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豆某1,男。原告豆某与被告豆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豆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豆某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8月26日,被告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1分。当天,原告将100000元以转账方式汇入被告指名的账号,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未确定借款期限。2015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计息,剩余款项至今尚未清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00000元借款及利息(从2015年4月26日起按月息1分计至本金10万元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豆某1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原告诉请的项目、数额,是否合法、合理、属实是否应予以支持。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月利息1分的事实;2、存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实际给付100000元的事实。被告豆某1未质、举证。本院依法出示了对被告豆某1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分,2015年向原告偿还利息2万元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对询问笔录无异议。被告豆某1未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存款凭证,能够与本院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1分。当天,原告以汇款的形式向被告转账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豆永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正(整),月息0.01元,借款人:豆某1,2013年8月26日。经手人:徐长年”。2015年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2万元,剩余款项尚未清偿。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0万元及剩余的利息。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依法对被申请人豆某1以其名义存入彬县农村商业银行义门支行的号账户内的135125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实,且约定月息1分未超出法律规定,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债务义务,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已经偿还的20000元利息执行时依法应予以扣减。被告经本院法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豆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豆某本金100000元;二、被告豆某1偿还原告豆某借款利息;(按本金100000元,利率每月1分,时间从2013年8月26日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之前的偿还的20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诉讼保全费1992元,由被告豆某1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扬助理审判员 陈 宝 珍人民陪审员 叱干彬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军 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