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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中专文化,住黑龙江省依安县。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宋敏芹,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恩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年底,黑龙江省依安县富饶乡为解决拖欠农户2013年泥草房改造资金问题,用2015年危房改造资金补发泥草房改造款。委托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干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被告人李某1作为依安县富饶乡兴信村党总支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受乡政府委托负责发放依安县富饶乡兴信村四屯共60户村民的泥草房改造资金,共计人民币295550元。每户5000元,其中村民李某3(李某1弟弟)为550元。资金来源由四部分组成:其中210000元由乡财政所直接打入28户危房改造村民帐户,由李某1本人及李某3、邵某将存折中钱款取出交由李某1;由乡城建助理交给李某1泥草房改造款24050元;由乡财政所现金员宋宝国交给李某1泥草房改造款50400元;由兴信村会计李某2交给李某1泥草房改造款11100元。李某1取得上述款项时间为2016年1月。具体发放工作由李某1及兴信村四屯屯长孙某负责。经核实有25户村民得到泥草房改造款,其中22户每户发放5000元,有2户每户发放2500元,5000元用于村里正常支出,有4户村民无法核实视为已发放,共计140000元。有32户村民证实未收到泥草房改造资金,被告人李某1谎称泥草房改造资金不足,让村民先签字确认收到改造款,等下批资金到位后发放。共有计155550元未发放的泥草房改造资金被李某1挪用归个人使用。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1将挪用公款归还依安县富饶乡财政所。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某1在协助发放救助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1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其辩护人认为,李某1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系其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李某1系村支部书记,一直为村民谋福利,在其工作期间还为村民垫付各种款项,这次也是为了偿还其中部分款项,因此该起犯罪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后李某1还积极主动归还被挪用的公款,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害,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黑龙江省依安县富饶乡为解决拖欠农户2013年泥草房改造资金问题,用2015年危房改造资金补发泥草房改造款。委托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干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被告人李某1作为依安县富饶乡兴信村党总支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受乡政府委托负责发放依安县富饶乡兴信村四屯共60户村民的泥草房改造资金,共计人民币295550元,李某1取得上述款项时间为2016年1月。具体发放工作由李某1及兴信村四屯屯长孙某负责。共有24户村民得到泥草房改造款,其中22户每户发放5000元,有2户每户发放2500元,另有5000元用于村里正常支出,有4户村民无法核实是否已得到改造款,以上款项共计140000元。有32户村民未收到泥草房改造资金,被告人李某1谎称泥草房改造资金不足,让村民先签字确认收到改造款,等下批资金到位后发放。李某1将余款155550元挪用归个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于2016年5月10日将挪用的公款归还依安县富饶乡财政所。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1被拘传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1的自然身份。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1到案情况。3.中共依安县富饶乡委员会关于李某1任职情况说明,证实李某1主体身份。4.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系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5.富饶乡政府还款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1已经将挪用的公款170550元于2016年5月10日归还富饶乡政府。6.关于2015年农村泥草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说明、2015年危房改造发放打折名单、泥草房改造基金发放汇总表、兴信村泥草房集中改造资金发放明细表、会计凭证、领取泥草房改造人员存折复印件。(二)证人证言证人崔某、刘某1、周某、董某、孙某、李某2、王某1、宋宝国、李某3、邵某、张某、杨某1、杨某2、刘某2、王某12证言,证实兴信村的部分村民在泥草房改造过程中没有得到补偿款。(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1供述,我涉嫌挪用依安县富饶乡兴信村泥草房改造资金,2015年年末乡长刘某1说泥草房改造资金到了,让我把村里泥草房改造名单报上去,我和屯长孙某核查后将60户名单报到乡里,城建助理王某1还让报28户村民的存折,钱打到存折里是每个存折7500元,共是210000元,我还从王某1手中取了24050元的现金,在经管站现金员宋宝国那里取了50400元的现金,从村会计李某2取了11100元,一共不到300000元,我们把钱全部取出来后,按60户每户5000元的标准发放到村民手里,按照上报的名单挨家给补偿款,让村民在发放明细表上签字了,在发放过程中我只给一部分困难的村民发放了,剩下的钱让我个人用了还贷款,大约有16、7万,想等过一阵再补上,对于没给钱的,我对村民说改造资金乡里只到了一部分,余下的下批发。这些钱我愿意还。我给23户都发了5000元,有2户给了2500元,1户给了3000元,剩下的34户没给钱。我让我弟弟李某3把钱取出来后还给赵振坤60000元,还给郑学玲54000元,付给王庆海包地款10000元,还给朱金宝欠款5000元,还刘远忠5000元,给村里姓杨的老人垫付了养老院费用5000元,乡民政助理杨某1知道这事。李某3不知道我用钱干嘛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在协助发放特定款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1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某1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已予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1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凤凤审 判 员  侯 伟人民陪审员  毕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鑫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