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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宋桂林与珲春东方植物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林,珲春东方植物油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304号原告:宋桂林,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王晶莹,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东方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相振升,经理。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桂林与被告珲春东方植物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在旭人民陪审员  金竹松人民陪审员  李秀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俊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