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宋桂林与珲春东方植物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林,珲春东方植物油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304号原告:宋桂林,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王晶莹,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东方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相振升,经理。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桂林与被告珲春东方植物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在旭人民陪审员 金竹松人民陪审员 李秀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俊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