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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源县松山镇晋祥建材店与罗源帝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松山镇晋祥建材店,罗源帝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松山镇晋祥建材店,经营场所罗源湾南开发区工业区百嘉建材广场第*栋**#。经营者黄光灼,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罗源帝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表人:张世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源县松山镇晋祥建材店与被执行人罗源帝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03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罗源帝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清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4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