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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终结)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刘文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铁岭县森昱木业有限公司,刘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铁岭县森昱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文义。原告广州原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县森昱木业有限公司、刘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386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文义下落不明、铁岭县森昱木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38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