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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承双与吴昊、阙莉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甘泉,江承双,吴昊,阙莉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331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甘泉,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承双,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阙莉丽,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上诉人林甘泉因与被上诉人江承双、吴昊、阙莉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9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96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甘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海峰审 判 员  戴 强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吉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