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师某富与王某芳、任某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富,王某芳,任某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846号原告:师某富。原告:王某芳。被告:任某成。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高县城新建路民政局楼下。师某富、王某芳与任某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师某富、王某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师某富、王某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师某富、王某芳负担。审判员 张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