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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棋辉与陈宗富、江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棋辉,陈宗富,江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许棋辉,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宗富,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江志强,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棋辉与被执行人陈宗富、江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雅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