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许小路与湖北金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路,湖北金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751号申请执行人:许小路,女,汉族,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湖北金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余家湖村委会西侧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闫元来,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4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金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金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许小路医疗费110.5元,伙食补助费1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26.8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体检费)1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970.7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88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330.8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许小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328元(以106841.12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三、执行费1503元,以上款项共计111672.12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金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金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672.1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