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引圈申请执行卢换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引圈,卢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989号申请执行人张引圈,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太和寨办事处乔家渠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5201241375。被执行人卢换明,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锦界镇锦帝阳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311243316。本院在执行张引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卢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卢换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高云岗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瑞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618参加人:审判长:杨明军审判员:高云岗代理审判员:刘永平记录人:高瑞评议如下:高云岗:本院在执行张引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卢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卢换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永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杨明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果: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