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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才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才义,刘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805号原告: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57987313-3。法定代表人:高再兵,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保兴,男,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才义,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第三人:刘君,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才义、第三人刘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