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平诉被告王乃武、王凤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王乃武,王凤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1民初2712号原告黄平,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冰,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乃武,男,194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凤成,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杨翠菊,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黄平诉被告王乃武、王凤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陈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凤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乃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平诉称,她与万云峰系夫妻关系,被告王乃武、王凤成系父子关系。2002年10月27日万云峰花20,000元购买位于龙江县山泉镇对宝村西官窑屯变压器一台,该变压器购买后由原告夫妻经营,2007年万云峰因病去世后,诉争变压器由被告父子占有,并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变压器的名称变更到告王乃武名下,一直使用至今。经与二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位于山泉镇西官窑村的变压器一台,并配合办理更名手续,或者赔偿购买变压器款2万元及按月利2.4分计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要求被告赔偿9年的经济损失2万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黄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及死亡证明一份,以之证明原告与万云峰系夫妻关系,万云峰于2007年3月31日死亡。2.收据一张,以之证明涉案变压器、相应配套设施及安装费用是万云峰出资购买的。3.录像光盘一份,以之证明被告承认涉案变压器系万云峰出资购买。4.录音光盘一份,以之证明被告证人李玉龙庭审证言不真实,与双方此前的通话录音相矛盾。被告王凤成辩称,被告王乃武是他父亲。他不同意返还原告涉案变压器,亦不同意给付原告经济损失。涉案变压器属二被告所有,万云峰和李玉龙是合伙关系,被告王凤成在万云峰和李玉龙处借款18,000元购买的涉案变压器,现在涉案变压器登记名字是王乃武,也由王乃武缴纳电费。原告不是西官窑村村民所以不可能给原告安装。2006年春万云峰死亡,因为李玉龙与万云峰有经济往来,李玉龙向原告索要投资款,但原告不清楚。他因购买变压器在万云峰、李玉龙处借的18,000元,是万、李二人合伙挣的钱,李玉龙便找到他,索要欠款,当时原告也在场,所以他给李玉龙出具了18,000元的欠条。原告当着被告和李玉龙、裴乃文、李海跃、李晓民的面说:王凤成欠18,000元的变压器款给李玉龙就行了。因为万云峰已死亡,就与原告再无关系。被告王凤成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山泉镇官窑村介绍信一份,以之证明涉案变压器归被告王凤成所有。2.电费交款凭证,以之证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向龙江县电业局缴纳电费的情况。3.李玉龙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表示:原对宝乡西官窑村变压器台是被告王凤成的;当时他和万云峰合伙收粮,挣的钱放在万云峰处;2002年被告王凤成向万云峰借钱安装变压器,万云峰与他商量后,就把钱借给了被告王凤成,他还让万云峰把买变压器的收据拿回来。借的钱数他记不清了,好像是18,000元;2006年万云峰去世后,他到万云峰的母亲家,当时原、被告都在场,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18,000元的欠据,欠条上写的“安电款”,他认为这张欠条就是安装变压器的费用,因为万云峰欠他钱,他向原告索要,原告就把这张18,000元的欠据给他了。他向被告索要该笔欠款,被告分四年把钱还给他。还钱时有李晓明在场。4.李晓民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表示:原对宝乡西官窑村变压器台是被告王凤成的;2001年被告王凤成向万云峰借钱安装电台,包括安装费、线路费、变压器、电线杆费;当时万云峰和李玉龙合伙做买卖,被告向李玉龙和万云峰借了18,000元;因为他在万云峰和李玉龙经营的粮点做事,所以清楚这件事情;2006年万云峰去世的第二天,在万云峰的母亲家,原、被告都在场,被告给李玉龙出具了一张18,000元的欠条。5.李海跃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表示:原对宝乡西官窑村变压器台是被告王凤成的;被告王凤成想经营鱼塘,在2001年向万云峰借钱安装变压器;万云峰和李玉龙合伙做买卖,被告向李玉龙、万云峰借了18,000元;因为他在万云峰、李玉龙经营的粮点做事,所以清楚这件事情;2006年万云峰去世后,被告就把钱还给李玉龙了。当时原、被告都在场,原告也同意这个意见。6.裴乃文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其表示:被告王凤成想经营鱼塘,在2001年向万云峰、李玉龙借了18,000元,用于安装变压器,这个事发生在万云峰家,他当时在场;万云峰去世后,李玉龙问原告知不知道被告向万云峰借钱的事,原告没说话;被告给李玉龙出具了一张18,000元的欠据,写的内容不记得了。被告王乃武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以下证据:1.龙江县电业局出具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证据显示:2009年11月16日龙江县电业局与被告王乃武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涉案变压器位于龙江县山泉镇对宝村西官窑井分9#杆处,20千伏安变压器1台。2.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对龙江县电业局营业科长陆新的调查笔录一份,其表示:2009年,王乃武与他单位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该合同的性质系供电合同而非产权合同,谁向供电局缴纳电费,供电局就向谁供电,合同主要目的是约束用电方,如发生侵权事件由用电方承担责任。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加以审核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涉案西官窑井变压器是否属于原告所有。根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万云峰与原告黄平系夫妻关系,被告王乃武、王凤成系父子关系。2002年10月27日,万云峰通过龙江县电业局对宝供电所,花费20,000元购买位于龙江县山泉镇对宝村西官窑屯的变压器一台,含9空电力线路(10根杆、约730米),对宝供电所为其出具收据,但此后该变压器处于闲置状态。2007年万云峰因病去世。2009年被告王乃武与龙江县电业局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涉案变压器供电),但该变压器的实际使用人为被告王凤成,其使用涉案变压器为井水泵供电,抽水后卖水(浇地用),现该变压器由其占有使用至今。另查明,涉案变压器为20千伏安,位于龙江县山泉镇对宝村西关窑井分9#杆处。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万云峰持有龙江县电业局对宝供电所出具的收据,可以认定涉案变压器为万云峰所有,万云峰与原告黄平系夫妻关系,万云峰死亡,涉案变压器应属原告黄平所有。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凤成主张:涉案变压器是其向万云峰借钱购买,涉案变压器属王凤成所有,因万云峰欠李玉龙的钱(18,000元),他欠万云峰的钱(20,000元),所以在万云峰死亡后,其给李玉龙出具欠据,并将此款偿还给了李玉龙。首先,被告主张万云峰欠李玉龙的钱,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其在未经三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情况下进行债务转移,其行为无效;其提供的证人李玉龙的庭审证言及被告庭审陈述,与原告提供的录音、录像所述内容相矛盾,故不予采信。其次,被告主张涉案变压器属其所有,其与万云峰为债权债务关系,其提供高压供用电合同为供电合同而非产权合同,其提供的电费票据为购电花销,以上证据不能对抗原告提供的涉案变压器收据,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9年的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卖水得利的过程中,不仅有变压器的作用,还有水泵的购置费用,人工费用,市场行情等因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经济损失计算依据,待证据充足后,可另行主张该项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乃武、王凤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龙江县山泉镇对宝村西官窑井分9#杆处的20千伏安变压器1台及附属线路返还给原告黄平。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凤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陈 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志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