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王桂花与鲁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花,鲁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207号原告:王桂花,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鲁猛,男,1973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花与被告鲁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花撤回对被告鲁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桂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