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连天达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华晨卡伊卡诺巴士制造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天达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卡伊卡诺巴士制造技术(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5851号原告:大连天达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沙河口区华北路364。被告:华晨卡伊卡诺巴士制造技术(大连)有限公司,地址:开发区盛兴路19-2。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天达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晨卡伊卡诺巴士制造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天达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天达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