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继武、周大治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支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武,周大治,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04行初93号原告周继武,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原告周大治,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陆语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57号。法定代表人陈铁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辉,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法规信访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范立明,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员。第三人湖南华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平安路48号。法定代表人刘映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凯,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继武、周大治诉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支付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事实表述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武、周大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涂立宏人民陪审员 石妹玲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