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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息安与被执行人韦铭、陈重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息安,韦铭,陈重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吴息安,男,汉族,个体,住所地融水县。被执行人韦铭,男,瑶族,居民,住所地融水县。被执行人陈重儒,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融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息安与被执行人韦铭、陈重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铭、陈重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息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铭、陈重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息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廖彦松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泽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