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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民初695号原告林某,女,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322X。委托代理人莫如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被告莫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3213。原告林某诉被告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冼毅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如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恋爱,并于××××年××月××日在封××南丰镇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莫某乙,××××年××月××日生下儿子莫某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为性格不合、生活方式不同产生夫妻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与被告从2014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我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我与被告莫某甲离婚;二、判令双方婚生的儿子莫某丙由我抚养,女儿莫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莫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于庭前向本院提交一份答辩状称,我和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而且我对原告非常包容,平常家务活我也帮着原告一起做,我会陪原告逛街、讲笑话,我们家庭本是非常幸福美满的。我甚至在南海开了一间服装店给原告打理,但是原告不知道从哪里认识了一帮朋友,经常带她出去吃宵夜和唱歌,而且原告还和其中的一个男人走得很近。我经常劝原告晚上别玩的太晚才回家,但原告不听。后来原告说服装店生意不好做,就外出打工了,期间还让我碰到她跟别的男人逛街。再后来原告就一直在外打工,不怎么跟我联系了,到现在已两年没有跟我联系了。我仍然爱着原告,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只要原告改过回来,我会不计前嫌与原告继续维持我们幸福的家庭,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莫某甲于2008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封××南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了女儿,莫某乙,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了儿子莫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莫某甲相识后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双方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及两个子女着想,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莫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莫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炫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