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020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齐丽臣与于波、陈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丽臣,于波,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0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齐丽臣,女,住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被执行人:于波,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陈霞,女,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丽臣与被执行人于波、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昌民一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由执行员刘力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于波工资性收入。由于案件执行周期较长,应暂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436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