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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杜昌滨与吕东妹、甘金平、徐祖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3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吕东妹,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昌滨与被告甘金平、徐祖旺、吕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703民初346号民事裁定,对南平市建阳区武夷新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童游组团征地拆迁办公室(户名: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国土资源所)属于被告吕东妹的征收补偿款(挂靠在吕杨富名下)进行保全。吕东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冻结的吕杨富账户下的征地补偿款32000元中,只有3900元属于吕东妹的补偿款。吕东妹已将补偿款转入法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吕东妹挂靠在案外人吕杨富(账户:xxx)的征收补偿款3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