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海林与曾维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林,曾维碧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3民初463号原告许海林,男,1975年12月6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施秉县。委托代理人何朝兴,施秉县白垛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维碧,女,1970年10月2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云平,施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海林诉被告曾维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吴青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菊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