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阳与被告李孝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李孝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号原告:李阳,女,2009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一品红城**栋*单元***室。法定监护人:韩雷,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一品红城**栋*单元***室。被告:李孝辉,男,1977年7月3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欧亚商都11号楼道-1,系吉林省联创保洁有限公司。。原告李阳诉被告李孝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经本院邮寄给原告李阳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未能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阳负担。审 判 长 高 屹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