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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温江火星苗圃场与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江火星苗圃场,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财保17号申请人温江火星苗圃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火星村一组。经营者苟昌俊,男,1960年12月20日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邓浩,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南江路230号7楼。法定代表人杜祥秋。申请人温江火星苗圃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账号为09×××21内的存款人民币4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42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账号为09×××21内的存款人民币4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冻结期间,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坤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