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云喜与张俊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喜,张俊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446号原告:郭云喜,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被告:张俊英,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喜诉被告张俊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郭云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风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一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