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2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云喜与张俊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喜,张俊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446号原告:郭云喜,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被告:张俊英,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喜诉被告张俊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郭云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风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一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