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圣阿红、谢冬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圣阿红,谢冬英,张克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余。委托代理人陆宏卫、许海波。被执行人圣阿红。被执行人谢冬英(系圣阿给之妻)。被执行人张克意。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姜堰农商行)与圣阿红、谢冬英、张克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圣阿红、谢冬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姜堰农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截至2015年5月14日的利息373049.36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16.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张克意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圣阿红、谢冬英、张克意返还姜堰农商行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7158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7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1、2016年10月11日,向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克意所有的苏M宝马牌汽车和圣阿红所有的苏M号雅阁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未能实际扣押,均为轮候查封)。2、2016年10月19日,将圣阿红、谢冬英、张克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克意与潘年凤共有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金能梅园2幢1701室的房屋,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2016年10月20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陆宏卫后,其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陆宏卫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上述机动车和多家法院查封的房屋外,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广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