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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4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汤佳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横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佳,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横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14475号原告:汤佳。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楼5层(限办公使用)。法定代表人:洪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横岗店(以下简称被告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六和路98号1-4层。负责人:李达。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23.80元。2、被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事实一、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在被告二处购买了一瓶由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必应”牌玛珈酒,价款人民币23.80元。产品外包装标注配料为高粱酒、玛珈粉、枸杞子、冰糖,建议每天饮用不超过250ml。二、被告二系被告一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涉案产品配料含有玛咖粉。根据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之规定:玛咖粉是以玛咖为原料,经切片、干燥、粉碎、灭菌等步骤制成;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每天食用量≤25克,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涉案产品外包装未按上述公告的要求标注玛咖粉每日食用限量,本院依法认定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二退还货款并赔偿人民币1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系被告一开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被告一需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横岗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汤佳退还货款人民币23.80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