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02罗喜龙与深圳市星嘉艺纸艺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喜龙,深圳市星嘉艺纸艺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喜龙,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星嘉艺纸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甫鱼石威祥工业区星嘉艺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4173M。法定代表人:罗双喜。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喜龙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星嘉艺纸艺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67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罗喜龙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