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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庆科、王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庆科,王立艳,祝金凤,王西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278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东,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庆科,男,1966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告:王立艳,女,1970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告:祝金凤,女,1970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告:王西宣,男,1986年03月20日,汉族,居民,住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科、王立艳、祝金凤、王西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计606.5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海军人民陪审员  牛东升人民陪审员  陈兴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