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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丘瑞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丘瑞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9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法定代表人:杨胜军,局长。被执行人:丘瑞南,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某号,某号码。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被执行人丘瑞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房产返还申请执行人及偿付租金若干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称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