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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6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陈露、彭大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陈露,彭大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6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85370077-0。负责人:汪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彭大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陈露、彭大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露、彭大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借款432194.6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330元、执行费64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露、彭大顺的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小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