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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7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欧美德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文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欧美德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北京文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7545号原告:北京市欧美德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建材城22厅10号。法定代表人:杨同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北京文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117号15幢303室。法定代表人:吴敏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欧美德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文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欧美德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文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欧美德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7元,由原告北京市欧美德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丹丹人民陪审员  王增力人民陪审员  刘秀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