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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华仲涛与苏银华、朱巧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仲涛,苏银华,朱巧爱,苏洋,苏辉,翟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3000号申请人:华仲涛,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被申请人:苏银华,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被申请人:朱巧爱,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苏洋,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苏辉,男,1985年3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翟惠丽,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华仲涛与被申请人苏银华,朱巧爱、苏洋、苏辉、翟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华仲涛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南苑小区3栋2单元601室的房产、被申请人苏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南苑小区17栋2单元4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仲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南苑小区3栋2单元601室的房产,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二、查封位于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南苑小区17栋2单元401室的房产,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