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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任海军、李辉、李进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李辉,任海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5刑初3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进,男,1987年6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4月2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6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辉,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3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抢夺罪,于2009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故陵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海军,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半文盲,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18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期限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23日止)。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到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云阳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6〕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李辉、任海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国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进、李辉、任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进见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茶馆生意很好,从而影响了朋友明某某的茶馆生意,遂邀约被告人李辉、任海军以及李某某、刘某、张某某(该三人均已判刑)等6人“教训”陈某某。2016年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进、李辉、任海军等6人到陈某某经营的茶馆内,李进上前对正在打牌的陈某某进行殴打。向某某见状上前劝止,被告人李辉、任海军以及李某某、刘某、张某某等人遂上前对陈某某和向某某进行殴打。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范畴。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任海军到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云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进、李辉、任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关刑事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被害人向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将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进、李辉、任海军的供述,鉴定书,云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李辉、任海军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进、李辉、任海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作案,其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李辉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进、李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任海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李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被告人任海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包家付人民陪审员  丁义蓉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