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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4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申长水、申存亮、申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申长水,申存亮,申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4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4231Q(1-1)。法定代表人:闫清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申长水,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存亮,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洲,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申请执行申长水、申存亮、申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