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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方正县翰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冠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翰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张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翰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权,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方正镇。被执行人张冠群,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哈尔滨农垦十力树莓专业合作社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翰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冠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张冠群给付农机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98,2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翰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2016年7月27日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张冠群的黑龙江十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黑A577**长城牌皮卡车、四台拖拉机(两台5**、两台3**)及拖车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张冠群与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翰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张冠群将自有的四台拖拉机(两台5**、两台3**)及拖车作价人民币130,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翰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余款75,000.00元被执行人张冠群在2016年12月3日前一次付清。如逾期不履行,将对被执行人张冠群的黑龙江十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黑A577**长城牌皮卡车予以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翰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