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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绿冠草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绿冠草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潘安湖乡村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绿冠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2号楼306房间。法定代表人董君,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潘安湖乡村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潘安村。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北京绿冠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潘安湖乡村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绿冠草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州潘安湖乡村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车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