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xx银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xx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xx银行,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二桥路xx法定代表人施xx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xx,广西xx行资产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张xx,男,198x年7月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宜州市,现居住地:宜州市庆远镇xx区。公民被执行人顾xx,女,198x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州市。申请执行人广西xx银行与被执行人张xx、顾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张xx、顾xx应履行的义务为:归还申请执行人广西xx银行借款本金750000.00元及利息74054.0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9日止,2016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00%上浮30%加罚50%计付至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利随本清),承担本案受理费602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西xx银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xx、顾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xx、顾xx在宜州市庆远镇xx路xx号(原用于抵押担保)拥有房地产一栋[房产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宜州字第××,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国用(xx)第xx号]。2016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6)桂1281执6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张xx、顾xx所有的上述房地产。目前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上述财产变现后,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分。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书面征询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6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晓覃远飞覃远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