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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财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兆强与黄拱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兆强,黄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财保496号申请人:林兆强,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黄拱荣,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林兆强因与被申请人黄拱荣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拱荣价值6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拱荣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二、对原告林兆强提供为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恒大大道一号恒大金碧天下234幢1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洪[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