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1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栾忠原诉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吴颖服装厂、吴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忠原,吴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2129号原告栾忠原,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吴颖服装厂。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吴颖,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忠原诉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吴颖服装厂、吴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忠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