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宁波市江东普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安兵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市江东普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安兵,王平锋,王垚斌,何培玉,王磊,王静,张波,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兴涂料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5423317-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代表人:毛寄文,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普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9049-X。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宁波市美化油漆涂料市场138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王安兵,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平锋,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垚斌,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何培玉,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静,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张波,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兴涂料商行,经营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寿路123号。经营者:何培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普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安兵、王平锋、王垚斌、何培玉、王磊、王静、张波、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兴涂料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垚斌、何培玉名下房产均已抵押给他人并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但处置完毕还需一段时间,本院已去函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张波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城水岸小区xx号地下车库xx号车库的房地产已抵押给他人,处置尚需一段时间;被执行人王垚斌名下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由本院首轮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王磊名下房产由宁海法院受理查封,处置尚需一段时间。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2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